发电机组的工作条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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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电机组的工作条件

1.机组在下列标准状况下应能输出标定功率,标定功率分常用功率和备用功率两种。常用功率是指机组能以此功率连续工作12h,其中包括过载10%工作1h;备用功率是指机组能以此功率连续工作1h,无超负载能力,备用功率在机组型号后用S表示。

大气压力100kPa。

环境温度为298K(25℃)。

空气相对湿度为30%。

若超过上述规定的条件连续运行时,(在按使用说明书规定进行保养的条件下)其输出功率按柴油机规定功率的90%修正后折算的电功率,但此电功率最大不得超过发电机的额定功率,当使用条件与该规定不符时,其输出功率应为按GB/T 6072.1-2000规定的方法修正柴油机功率后折算的电功率,但此电功率最大不得超过发电机的额定功率。

2.机组在下列条件下应能输出规定功率(允许功率修正)并可靠地工作。

a) 海拔高度不超过4000m。 

b) 环境温度为(5~40)℃。

c) 空气相对湿度为90%(25℃时)。

当试验海拔高度超过1000m(但不超过4000m时),环境温度的上限值按海拔高度每增加100m降低0.5℃修正。

3.机组只适宜在室内或具有避免日晒雨淋的场合使用(有防雨性能的箱式机组除外),机组不适宜在空气中带有导电尘埃、腐蚀性气体的场合使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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